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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世三年中国未兑承诺

尽管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作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,但还未能提供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来解决涉及世贸协议的纷争。卡内基基金会研究员熊美英 (Veron Hung)在中国作出实地考察访问,发现中国的法院,尤其是基层法院,普遍仍存在外部干扰、内部干扰、和司法腐败三大问题。但是她认为目前中国国外、国内都具备良好的形势,来推动增加法院独立性的政治改革,国际社会也应掌握目前良好的形势,以其财力、司法改革的经验来协助中国建立独立的法院。

由出版
香港《苹果日报》
 on 2004年12月21日

源文件: 香港《苹果日报》

尽管中国政府作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,但还未能提供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来解决涉及世贸协议的纷争。笔者在中国作出实地考察,访问了两百多名法官、官员、律师、教授等,发现中国的法院,尤其是基层法院,普遍仍存在外部干扰、内部干扰、和司法腐败三大问题。

外部干扰是指来自法院系统以外的干扰。这种干扰主要来自法院所属地方的政府和共产党党组织。内部干扰是指来自法院系统以内的干扰。资深法官如法院院长、副院长,或上一级法院的法官有时会“指导”某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如何审理该案。若案件是被法院定性为“重大与疑难”案,主审法官必须把案件交予其法院的“审判委员会”判决。审判员会的成员大多是法院院长、副院长,和该院各审判庭如刑事、民事、及行政庭的庭长。审判委员会的机制一直受到法律专家的批评。这些专家除了怀疑委员会成员,能否处理各类包括超越其专长的法律领域的重大、疑难案件,更担心委员会的独立性。这因为,任何审判委员会,必须接受所属地方的共产党 “政法委员会”的“领导”。换言之,党可通过“政法 委员会”来影响案件的处理。

司法腐败一直困扰中国法院。最高人民法院萧扬院长多次公开承认此问题。笔者便在重庆比较偏远的地区,目睹某案件的当事人尝试给法官送钱。尽管当事人只给每位法官人民币十元的“的士费”,但他在知道笔者身份的情况下,仍毫无顾忌地以此行为来取悦法官,这反映出:一、他根本不知道此行为是错的,或二、他知道行为是错的,但因这情况很普遍,他不担心外来学者如笔者知道。无论是哪种原因,送钱给法官的做法,令人忧虑中国法院的独立性。

中国政府清楚知道这些干扰和腐败的问题,并采取各种措施来履行独立司法审查的承诺。例如,为了减少因主审法官水平不够或中国法律条文不完善,而导致资深法官“指导” 主审法官如何审理案件所造成的内部干扰,中国近年透过考试、培训等来提高法官整体水平,及透过起草新法律,和修改现存的法律等,来完善中国的法案。经此努力,数以千计不符世贸协议的中国法案被修改、废除。法官整体水平有所提高。从八十年代初,大部份法官都没有法律专业训练,到现在,大部份法官都有三到四年的大专以上的法律训练。

中国政府的努力应获肯定。但同时,新的法律条文,仍有很多漏洞。法官的整体水平仍是偏低。法官培训的效果也受质疑。例如,笔者在武汉旁听了一个法官培训班,讲者全是知名专家。接受培训的法官一方面赞扬此培训班,但另一方面承认学到的法律理论,很可能在实际面对干扰时,未能学以致用。

这些法官的观点,反映出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措施未能治本。中国政府和法律专家都知道,导致法院不能独立的最大原因,是法院的人事、财政的管理,都受制於所属地方政府、党组织的控制。法院的领导,为了个人的前途、其法院的发展,很容易屈服於地方政府、党组织的干扰。

把中国法院的人事、财政的管理脱离於所属地方的政府、党组织的控制才是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的治本之道。这种改革涉及重新厘定党、政府、法院的权力关系,也即涉及政治改革。

目前,中国国外、国内都具备良好的形势,来推动增加法院独立性的政治改革。在国外,世贸组织有机制来定时监督中国履行其承诺的进度。中国不能不推动更有效果的改革措施。在国内,以胡锦涛、温家宝为首的领导人,尽管对推行全面的政治改革有保留,但其比较透明地处理非典型肺炎、废除一直遭人权组织诟病的“收容遣送”制度等施政态度,都反映他们能接受温和的改革,来增加法院的独立性。

因此,中国政府与学者近年一直探索这方面的改革。例如,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建立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跨地区法院,希望以此打破一个地区的政府、党组织控制该地区法院的局面。国际社会应掌握目前良好的形势,以其财力、司法改革的经验来协助中国建立独立的法院。

卡内基国际和平研究院不在公共政策问题上发表机构立场。此处所阐述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的立场,并不一定反映卡内基及其工作人员和理事的观点。